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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工作规程

(发表时间:2009-4-17 9:30:21  
   
 
    

安徽省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工作,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及其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等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应由具备资格、并经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考试员承担。

每次考试的考试员采取随机方式选用。

第三条  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必须依法、规范、便民、高效。

第四条  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时不能擅自扩大考试范围,增强考试难度,也不能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

第五条  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时应当全程使用录音笔进行录音或者车载监控设备进行录像,录音和录像文件保存两年备查。

第六条  考试员应当按规定着装,在考试过程中一律关闭手机。夜间考试时,考试员和考生应身着反光背心。

 

第二章    考试前准备

 

第七条  考试员应对考试专用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确保考试车辆安全性能良好。重点检查供考试员使用的副制动装置和后视镜是否齐全、考试车标识是否悬挂、考试车上有无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标记,夜间还要检查车辆灯光和车身反光标识是否齐全。

第八条  考试员接到考生档案后,应当按照预约的考试时间按时到达候考室,在考生基本到齐后,对考生进行考点名并按四人一组进行编组。宣布考试之前,打开录音笔开始全程录音。

第九条  考试员向考生作自我介绍。考试员向考生发出指令:“我是×××车管所(或×××考试中心)考试员,名叫×××,我的警号是×××;将由我对大家进行科目三考试,考试结束后我将现场在成绩单上打分,再由你们加以确认,并与你们共同在考试成绩单上签名。在此我向大家宣读考试工作纪律,……,欢迎大家监督,监督电话是:×××,我将认真履行法律赋予自己的职责,秉公执法,热情为大家服务。谢谢!”

第十条  公布考试项目。考试员向考生发出指令:“公安部令第91号中规定的科目三考试有13个基本项目,汽车类考试项目不能少于10项,其中6项为必考项目;评判要点:科目三考试评判要点共计:98个,其中,综合评判要点:40个,项目分类评判要点:58个;考试合格标准:报考大型车合格为90分,报考其它车型合格分为80分。考试成绩表上有评分标准,大家可认真对照。”

第十一条  考试员要求考生严明考试纪律。考试员向考生发出指令:“请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一律关闭手机,坐在考试车后排待考的人不准讲话、交头接耳、做影响考试的小动作;其他考生均应在待考室内观看交通安全宣传片,不得随意出入待考室,不准大声喧哗,不准吸烟,保持环境卫生,保持考场秩序良好。”

第十二条  安排考试程序,公布考试车号牌,要求考生按组有序跟随考试员从待考室内出发,进入考试场地进行考试。进入考试场地后,考试员应核对考生身份证件、准考技能证明、预约凭证、确认被考人。

第十三条  宣传交通安全常识。考试员向考生发出指令:“考试时请注意上车前、行驶中和下车后需要做的规定要求,要文明行车,遵守交通法规,保持车距,不开快车,不开斗气车,不盲目超车,礼让三先,确保安全。”考试员还可根据需要,进行宣传教育。

考试员要热情和蔼,帮助考生消除紧张情绪。

 

第三章    考试程序

 

第十四条  上车准备:进入考试区域后,考生首先应站在车辆驾驶室门旁向考试员报告:考生×××申请科目三考试。考试员向考生发布考试口令:请做好上车准备。考生应从车辆驾驶室开始,按左侧-----后侧----右侧-----前侧----左侧,逆时针绕车一周,仔细检查车辆及安全状况,再回到原位,报告检查完毕。考试员向考生发出指令:“上车”, 考生听到指令后,须在打开车门前观察后方交通情况,确认安全后打开车门上车。上车时应做到:右腿先进入驾驶室,坐定后左腿抬起进入。

第十五条  考试员在考核考生上车准备项目时,应考核考生在上车前观察、了解车辆周围环境、排除周围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检查车辆外观、轮胎气压、上车过程等行为举止是否规范。

第十六条  在考生巡查车辆、回到驾驶室门旁报告检查完毕的过程中,考试员应仔细观察考生的举止、走路、眼神、说话表情等,确定其身体和生理状况没有异常,方可对考生发出“请上车”的口令。如发现异常,应及时暂停考试。

第十七条  起步:考生在启动发动机前,应关好车门,调整好驾驶座椅,后视镜,检查仪表,系好安全带后,启动发动机,报告准备完毕。考试员确定安全后,应向考生发出指令:起步。

考生要在考试员起步指令发出后方可起步。

第十八条  考核起步时,考试员要着重检验考生在起步前的交通安全意识的养成,注意观察考生在起步前的行为是否符合项目规定,及时发现和纠正考生未系好安全带起步、后视镜未调整好起步、制动气压不足起步、车门未关闭起步、未通过后视镜并向左方侧头、观察左后方交通情况等行为,并将纠正情况记录在《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评判记录单》上。

第十九条  直线行驶:考核直线行驶时,考试员应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发布“直线行驶”指令,考核考生在驾驶车辆时能否保持车辆直线运动状态,注意力是否均匀分布。

考生在直线行驶过程中要保证跟车安全速度和安全距离,了解车辆行驶速度、注意观察路面状况,采取相应措施。不能有左右摆动、方向不稳的现象。

第二十条  变更车道:考试车在同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行驶中,考试员应根据道路交通情况,适时发出“变更车道”指令。

考试员要注意观察考生视线转移的合理性,着重考核考生在变更车道时安全意识的培养。

考生在执行变更车道指令时,要通过内外后视镜观察后方道路情况,观察动作要合理、有效。

第二十一条  通过路口:车辆行驶中遇前方路口时,考试员要在距路口150外向考生发出“通过路口”的指令,考核考生通过路口时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和安全性,观察考生通过路口前,减速、观察的驾驶能力。

考生在驾驶车辆行进的过程中,要了解和掌握优先通行和让行的权利和义务,并准确使用。在通过路口时,考生要做出左、右观察的明显侧头动作,准确观察周围情况。

第二十二条  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车辆行驶中遇有人行道、学校区域、公交站牌时,考试员在距上述地点150外向考生分别发出 “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三项指令,考核考生在上述路段驾驶车辆时,是否减速慢行、左右观察,特别是遇有行人通过人行横道线时,是否停车让行,观察考生是否注意力均匀分布、视线合理转移。

考生在执行上述三项指令时,要减速慢行、做出左右观察的动作,遇有行人穿越人行横道线时,应停车让行。考生要严格执行安全驾驶原则,做到注意力均匀分布、视线合理转移。

第二十三条  会车:车辆行驶在没有中心隔离或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考试员发出“会车”指令,考核考生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文明驾驶,文明礼让的职业道德和在会车过程中判断双方车辆保持横向安全间距的技能。

考生应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做到文明驾驶、文明礼让。在会车过程中,保持横向安全间距。

第二十四条  超车:车辆行驶中,遇有前方低速行驶的车辆,在道路状况良好时,考试员发出“超车”指令,考核考生是否在超车过程中做到视线合理转移、符合规定、安全驾驶等。

考生要通过内外后视镜观察后方和左侧交通情况,准确选择超车时机、超车与被超越车辆的安全距离,确保安全超车。

第二十五条  掉头:前方有考试路段掉头标志时,考试员要充分观察相向车道来车情况,适时发出“掉头”指令,着重考试考生选择掉头时机、掉头地点是否恰当。

考生要从安全行驶的原则出发,准确选择掉头时机与掉头地点,在掉头过程中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第二十六条  靠边停车:在完成规定的考试项目后,考试员发出“靠边停车”指令,考核考生在停车过程中,有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停车规定,考核停车前考生的视线合理转移,考核考生停车过程的操作技能是否符合要求。

考生在停车时,要严格按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停车规定进行操作,要做出侧头动作,观察周围环境,确定停车位置,停车后车辆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或人行道边缘距离要符合规定要求,停车后拉紧驻车制动器并将发动机熄火,在车内开门前要侧头(做侧头动作),观察侧后方和左侧交通情况,下车后关好车门,夜间在路边停车时要关闭前照灯、开启警示灯,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以免发生事故。

第二十七条  夜间行驶:考核夜间行驶时,主要考核考生在夜间行驶过程中,能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能否正确开启灯光和使用灯光。

考生要熟练掌握夜间行驶的相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正确开启灯光和使用灯光的技能。

 

第四章   考试后评判

 

第二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考试员认真准确统计分数,及时核对无误并记录在《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评判记录单》上,按规定当场公布考试成绩。

第二十九条  在通报考试成绩时,要将考生的考试项目成绩、扣分情况和扣分原因逐一通报给考生,并告知申请复议的机关和联系电话。

第三十条  对考试合格的考生,要指出不足,特别是一些扣分事项,仔细讲解问题存在的根源和今后怎样注意避免;对考试不合格的考生,把考生存在的问题讲清楚,鼓励考生再加强训练,争取补考取得好的成绩。不得随意训斥和指责。

第三十一条  考试员应现场在《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评判记录单》上记录考试起始时间、扣分项目和考试分数,并与考生一起予以确认,共同在考试成绩单上签名。

考生对考试评判结果有争议的,考试员要讲清道理,应以理服人,做好群众工作,及时化解矛盾。

第三十二条  考试员应在考试当日内向驾驶人管理系统录入考试成绩,确保两个工作日内制作机动车驾驶证。考试部门在归档中,要注意比对考生三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上签字的字体是否一致,有不是同一人签字嫌疑的要及时查处。

第三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关闭录音笔,并将全程考试的录音按驾校、学员分类存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考试员在考试结束后应及时检查考试工作纪律落实情况。对于考生馈赠财物的,取消本场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对于替考、在考试过程中接受他人指点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对于经驾校培训的考生在一天考试中有三人以上存在贿赂、舞弊行为的,应及时通报给当地交通运管部门,并停止受理考生所在驾校的考试申请,责令其整改。

考生馈赠的财物、舞弊证据等随同《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一并上交考试员所在单位处理。

第三十五条  考试车辆规格应当符合公安部第91号令规定的标准,并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申请相关车型机动车号牌(非教练车号牌),同时悬挂“考试车”标志牌。

用于科目三夜间考试的车辆应按照相关标准在车后部保险杠或车厢后下部粘贴能反映车辆宽度、符合一级反光膜材料质量要求的反光标识(反光标识为红、蓝相间,不允许中断),驾驶室顶部安装“正在考试”顶灯。

第三十六条  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路段宜选择城乡结合部并满足部颁标准的路段。路段要有一定的照明条件,并具有会车、超车和掉头的条件;交叉路口50以内,学校、公共汽车站和靠边停车标志30以内不应设置其他考试项目;路段的起点、终点、允许掉头处应设置明显标志,每公里应单独设置醒目的考试里程标志;没有学校、公共汽车站的路段,可设置相应指示标志代替。

第三十七条  根据公安部令第91号令附件2“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应当进行夜间行驶考试”及“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应当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夜间行驶考试”的要求,申请上述准驾车型考试的,在完成白天考试项目的基础上,还应当进行夜间考试。

第三十八条  汽车类科目三考试里程每位考生不得少于2公里。在白天考试基础上进行夜间考试的,白天考试项目应包括上车准备、起步、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必考项目和通过人行横道、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选考项目,考试项目不少于7项,考试里程不得少于1公里;夜间考试项目应包括上车准备、直线行驶、夜间行驶必考项目和通过人行横道、掉头选考项目,考试项目不少于4项,考试里程不少于1公里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由安徽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程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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