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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禁为不符合驾驶证许可条件人员、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办理考试合格手续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二、严禁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缩短考试间隔周期。 三、严禁参与、协助或者纵容考试作弊。 四、严禁伪造、篡改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或者计算机信息。 五、严禁接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驾驶培训单位工作人员的礼金(含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或者宴请。 公安民警及有关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予以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所在单位的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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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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