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校车标识喷涂、标牌发放工作相关(程序)流程
(一)专用校车标识喷涂工作程序
教育部门前期工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 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助下,摸清本地域中小学、幼儿园自备或租用接送中小学生、幼儿车辆的底数,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登记造册,符合条件的认真填写《中小学幼儿园自备、租用接送中小学生幼儿车辆统计表》抄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一步:(教育部门完成三个环节)
①由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填写《专用校车审查备案表》报送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含县级);
②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含县级)审核认为车辆及驾驶人符合条件的,会同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喷涂统一的专用校车外观标识;
③完成外观标识喷涂后,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专用校车审查备案表》上签署意见,送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含县级)车辆管理所。
第二步:(交警部门完成四个环节)
①县(含)级以上交警部门车管所审核校车驾驶人三项内容:一是取得驾驶校车所属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三年以上;二是在本记分周期和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均未达12分;三是无在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中负同等以上责任记录(以市、县公安交警事故处理单位证明为依据)。
②查验确认车辆,按照标准修改单核定校车类型和乘员数(包括学生、幼儿和成人数),并将查验情况记载在《专用校车审查备案表》中。
③对校车及其驾驶人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登记系统中录入校车类型、校车属性、学生人数、成人人数、学校名称、教育主管部门名称、核准日期、经办人等信息。
④重新拍摄车辆照片,办理变更登记,在《机动车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乘员数,换发机动车行驶证。
(二)非专用校车标牌发放工作程序
1、教育部门工作: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任一种情形审核认为车辆及驾驶人符合条件的对车辆及其驾驶人进行审查,在《领用“接送学生校车”标牌审查备案表》上签署审查意见,送当地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三种情形为:
①校方租用的由学校、幼儿园提出申请,统一填写《领用“接送学生校车”标牌审查备案表》报送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②家长租用的由中小学生、幼儿家长、家长单位租用的非专用校车,由学生家长或家长单位向学生所在学校、幼儿园提出申请,由学校、幼儿园统一填写《领用“接送学生校车”标牌审查备案表》,报送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③家长租用、涉及多校的,即由中小学生、幼儿家长或家长单位租用的接送学生车辆涉及多个学校的,可由家长直接向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领用“接送学生校车”标牌审查备案表》报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2、非专用校车标牌发放交警部门工作:县级(含)以上交警车管所审核非专用校车驾驶人资格(三项内容):
①确认其取得驾驶校车所属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三年以上;
②在本记分周期和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违分记分均未达12分;
③无在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中负同等以上责任记录(以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单位证明为依据)。
3、县级(含)以上交警车管所对非专用校车的确认及发牌:
办结五项工作:
①按标准修改单核定校车类型和乘员数(包括学生、幼儿和成人数),将查验情况在《领用“接送学生校车”标牌审查备案表》中记载。
②对车及驾驶人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登记系统中录入校车类型、 校车属性、 学生人数、成人人数、学校名称、教育主管部门名称、核准日期、经办人等信息。
③在机动车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乘员数。
④在“接送学生校车”标牌上签注校车类型、校车属性、校车来源、 乘员数、 校车驾驶人、行驶路线和时间、学校名称等信息。
⑤核发“接送学生校车”标牌。
(三)校车标识与标牌年检(审)
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在按照规定周期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按4+1提交相关材料: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1-- 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且签署意见的《校车定期审查表》。县(含)级交警车管所应查验车辆,审核校车驾驶人安全驾驶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应撤销校车登记,收回“接送学生校车”标牌或清除校车外观标识,换发机动车行驶证。校车达到强制报废年限、超过租用期限或需改作他用的,学校应填写《撤销校车登记表》到登记校车的车辆管理所办理撤销校车登记,换领机动车行驶证。
(四)年检(审)车管部门后续工作
县(含)级以上交警车管所重新核定校车辆类型和乘员数、换发机动车行驶证、核发“接送学生校车”标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或撤销校车登记后 ,应将《专用校车审查备案表》、《领用“接送学生校车”标牌审查备案表》《校车定期审查表》《撤销校车登记表》原件存入车辆档案,每月定期将复印件分送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交警支队、大队的路面秩序管理部门。
二、全市校车标识喷涂、标牌发放与校车管理现状(问题)
①标识实际喷涂、标牌实际发放与登记数差距较大。
②一些专用校车标识喷涂不规范且有多余字样,校车右侧校名字体倾斜不对(应向左倾斜);非专用校车标牌粘贴不规范,后窗广告致使标牌不明显;机动车行驶证未换证、未签注。
③少数专用、非专用校车仍在使用作废的接送学生专用校车标识,或退出校车行列后未清除原标识。
④专用校车年检,特别是非专用校车标牌年审未落实,问题突出;
⑤部分校车特别是幼儿园校车超员现象比较严重,黑校车运行时有发生,部分区域较为突出;
⑥中队、大队校车台帐不完善,不统一,甚至有的没建立。
⑦部分民办学校校车管理难度大,存在失控现象(支队拟与市教育局研究解决这个问题)。
⑧校车管理问题,没有与教育部门建立起完整、规范、程序化的相互衔接的机制,对接管道没有真正建立。
三、全市校车标识喷涂与标牌发放工作(步骤)部署
根据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公交管[2008]349 号)要求“力争于整治结束前按照省公安厅和教育厅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专用校车外观标识喷涂和非专用校车标牌核发工作”。对全市校车标识喷涂与标牌发放工作部署如下:
1、调查摸底及宣传发动阶段(9.16-9.27)
①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自备校车和租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车辆及驾驶人、行驶时间、行驶路线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必须见车、见人,不留死角,并由县(含)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登记造册,符合条件的,认真填写《中小学幼儿园自备、租用接送中小学生幼儿车辆统计表 》, 抄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摸清民办学校、幼儿园校车情况,另行造册,汇商办理办法。
②利用多种渠道和手段宣传,加大学校学生、幼儿园幼儿安全乘车教育;广为传达校车标识标牌办理政策规定和办理程序。解决两个具体问题:第一,校车必须使用标志,无标志不允许接送学生;第二,校方必须与租用车辆的车主,协商确定专用校车标识喷涂费用来源,不得以经费扯皮而拒喷标识(各地要研究强制手段)。
③教育、交警部门,要共同拟制周密的标识喷涂、标牌发放方案,联系好标识喷涂操作厂家,准备好材料。
2、标识喷涂、标牌发放阶段(9.28-10.20):
①根据校车运行时间的特殊性,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喷涂、发放工作安排在周六、周日两日进行(各县、区校车业务办理见安排表)。
②教育、交警要加强协调协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核发接送学生车辆标牌,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喷涂接送学生专用校车标识工作。两部门分工不分家,捆绑实施。
③各车管所合理调整受理窗口,尽量缩短校车业务办理时间,能在县所办理的在县所办理。支队车管所会同市教育部门,加强对全市校车标识喷涂与标牌发放工作的督导,及时发现和纠正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质
3、总结验收阶段(10.21-10.31):
①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对全市对全市校车标识喷涂与标牌发放工作验收总结,形成材料报各自上级业务部门。
②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学校幼儿园,建立校车台帐,制定校车使用管理规定;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导交警大(中)队建立校车台帐,制定校车通行安全保障措施。
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各级校车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常规畅通性的校车日常办理渠道。
附件:车管所办理校车业务时间安排表
车管所办理校车业务时间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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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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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 |
2008年9月28日、2008年10月12日、2008年10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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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安 |
2008年10月12日、2008年10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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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 |
2008年9月27日、2008年10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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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 |
2008年9月27日、2008年10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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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 |
2008年9月27日、2008年10月11日、2008年10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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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 |
2008年9月27日、2008年10月11日、2008年10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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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集 |
2008年10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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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 |
2008年10月12日、2008年10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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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其它工作日车管所也可以办理校车业务 |